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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监高」法律责任的强化及保险应对

协助贵公司完善您的风险管理。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管理参与方责任的规定均有较为明确和实质性的变化,且这些变化不仅仅意味着上市公司董监高管理责任风险的增加,企业的管理层乃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方均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达信结合新《公司法》的内容,将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在此进行整理,以协助我们的客户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

一、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及强化  

(1) 增加董监高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旧《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在前者基础上新《公司法》增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新义务。

(2)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针对股东欠缴出资,新《公司法》把相应的董事责任扩张到公司成立后——董事未及时履行核查及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旧《公司法》仅规定在公司增资时,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股东抽逃出资,新《公司法》规定“凡有责任”的董监高均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旧《公司法》的规定是“协助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才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由股东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主要由董事、控股股东承担。

(4) 增加了特定情形下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违规给他人购买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违规分配利润、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的规定,由于以上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承担赔偿责任。

(5) 新增对于监事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跟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将监事纳入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监管和限制主体,该法条扩大了监事应当承担之责任。

二、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为责任主体

增加学理上的“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规定。“事实董事”的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影子董事”的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完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旧《公司法》仅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未具体表述履行该等义务的标准。新《公司法》明确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关于“忠实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关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四、将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明确写进公司法中

新《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新《公司法》将投保的决定权交由公司,并要求投保/续保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不同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所规定的“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投保的程序要求更为简单。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在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实质性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司治理,提高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董监事高管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是什么?

董监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可通过董责险转嫁。董责险可保障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因其错误或疏忽等(实际的或被指称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被首次提出并报告给保险公司的索赔。主要承保范围如下:董监高因职务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被提起的索赔导致的损失、由证券持有人向被保险公司提起的证券类索赔和由雇员向被保险公司提起的雇佣类索赔。保单承保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法庭判决或仲裁赔偿金)、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和解金、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针对这些风险及挑战,达信中国作为全球领先的保险经纪和风险咨询公司,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团队,能够为帮助客户理解并应对新法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挑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方案和支持,实现稳健可持续的经营发展。

达信在为我们的客户设计董责险承保方案时,通常会特别留意以下几个方面,同时,也会结合每一客户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结果,安排适合客户需求的保障。

  1. 投保限额是否能覆盖现行市场状况下的潜在索赔金额;
  2. 扩展保障的限额是否充足;
  3. 被保险个人的定义是否能覆盖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管;
  4. 能否扩展承保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5. 免赔额的设定是否合理;
  6. 海外风险是否可以通过保单承保;
  7. 除外事项是否合理;
  8. 是否对保单的启动前提,追溯日、除外情形和理赔要求有充分的了解等。

由于董责险保单具有部分可定制的特点,条款的内容、各项保障的细节设定等均有可能影响保险的有效发挥。经验丰富且专业的董责险团队可在投保时为公司及董监高获取完整适配的保障方案,在保险期间内结合保单内容配合公司实现动态风险监测管理,以确保出险后顺利推进理赔流程并取得应赔款项。

达信财务及专业责任风险部(FINPRO)是国内专注从事董责险保险经纪服务的规模最大的团队之一,集结不同细分领域的资深专家,深耕董责险领域超过20年,为超过500家国内外上市及非上市企业客户提供了专业、可靠的董责险保单安排及理赔服务。达信财务及专业责任风险部(FINPRO)可为每一位客户配备资历深厚且背景多样的专属服务组:从风险识别与咨询、方案设计与落地,以及保单管理与维护,陪伴客户每一个完整的保险周期,并在理赔处理时结合全球服务资源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赔服务。